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認繳額度、繳付時間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由公司自主決定。但公司股東(發起人)的出資義務沒有發生變化。股東要按照自主約定的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所以說認繳多少是和自身承擔的繳付義務成正比的,應量力而行,切忌隨意申報。